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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電動葫蘆的安全事故都是由于電動葫蘆本身超載作業造成的,其實國家對于電動葫蘆的限載范圍是有相關規定的。
TSG Q7015-2008《起重機械定期檢驗規則》對電動葫蘆限制器的檢驗做出了較為明確的要求,這對于規范和指導起重量限制器的檢驗,保證電動葫蘆的檢驗工作質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但是在執行的時候發現,對于起升機構采用環鏈電動葫蘆的起重機,按照要求進行超載保護功能的檢驗有一定難度。
其實規定中對以環鏈電動葫蘆作為起升機構的起重機的超載試驗要求,缺乏足夠的技術依據。雖然JB/T5317-2007《環鏈電動葫蘆》的6.3.10條要求限載性能試驗時的大載荷 1.6倍額定起重量,規定大提升1.6倍額定起重量時,安全離合器應打滑,從而達到限載的目的。但這是對環鏈電動葫蘆單體的、本質的安全冗余度考核要求, 并不適用于環鏈葫蘆起重機整機的超載保護試驗。對于環鏈葫蘆起重機 ( 如旋臂式起重機等) , 《定檢規》 要求提升 1. 6 倍額定起重量進行整機超載保護功能試驗, 似缺乏相關標準規范作支撐。從相關標準規范來看, 并無與 《定檢規》 相同或相似的規定。
建議相關部門對于相關規定作出進一步的調整,可以將合格判定條件修訂為“當實際起重量在100%~110%的額定起重量之間時,起重量限制器起作用”。
超載保護是防止因超載引起的安全事故的好和有效的措施,加強對電動葫蘆超載限載的規定,可以保證電動葫蘆安全的運行。所以對于電動葫蘆超載保護功能應該格外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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